《煤炭销售合同》是一份关于煤炭销售交易的合法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价格、质量、数量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份合同为煤炭销售交易提供了明确的约束和保障,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煤炭销售合同 篇1
甲方:山西中太煤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
山西煤炭销售网为甲方所有,乙方就使用甲方提供的普通级会员信息服务,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全面浏览网站资讯,价格,生产,运销,库存,进出口,分析,政策,企业,焦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知识,专题栏目下的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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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规则
乙方申请注册内容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在缴纳会员费10000元/年后,既得到用户名及相应的密码;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或恶意传播本网站的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格保守用户名和密码,如用户名和密码被盗用,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换新的用户名和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对甲方造成影响的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三,服务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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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合法授权不对外公开,透露乙方的注册山西煤炭销售网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下列情况: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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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具有合法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能力,若由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使本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责任方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乙双方的无法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六,纠纷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有效。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山西中太煤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72号 地 ??
金泽大厦17层1716室
电 话 0351—4115822 电 话
传 真 0351—4115376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汇款方式:
户 名 山西中太煤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太原亲贤支行
帐 号 7534xxxxxxxxxxxx3738
煤炭销售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卖方):
乙方(居间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采购居间合同: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买方 (以下简称丙方)达成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煤炭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2.甲方与丙方订立煤炭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4.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5.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煤炭购销合同字样;
二、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1.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煤炭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rmb 1元/吨,总额为rmb 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2.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了甲丙双方的煤炭购销合同当日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间费用(税后)rmb 1元/吨,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3.甲方须在丙方向甲方支付的第一笔货款当日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居间费用(税后)rmb 1 元/吨,支付的计算数量以货款通知单体现的商品数量为准;
4.如乙方未能促成甲丙双方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则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居间费用;
5.如丙方未能履约向甲方支付货款,则甲方无需支付条款中相应的居间费用;
6.本合同中提及的货款通知单是指丙方确认甲方已供货时,向甲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书,该通知书不限于货款通知单字样,只要真实的表达了甲方向丙方供货的意愿即被视为有效通知;
居间费用的受益人如下:
受益人姓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受益金额
居间费用共计:rmb 元(大写: 元整)
三、责任条款:
1.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消的承诺在本合同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
2.支付居间费用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一旦支付给乙方指定受益人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费用将根据相应的、预先设定的各个独立受益人的居间费用分配安排来分发。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将以双方同意的方式执行。此支付命令应当在相关合同期内保持有效性,并适用买卖双方或他们的股东或他们的继承人和委托人做出的任何更新、延期、续签、增加或任何新协议;本居间费用保护责任将从合同开始或执行之日起,在合同期及其更新期内保持有效性。本协议是可转让的,其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合法代表、受委托人或接任者有约束性和有效性。
四、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有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间合同之居间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三标准的违约责任金。同时乙方有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知丙方停止向甲方继续付款,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因丙方主体原因造成主合同无效,甲方亦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
2.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本协议所有签署的版本,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数字传输,均被视为有效合法约束文件。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由原告选择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各执壹份。各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煤炭销售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
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
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kg
2、挥发份:vad22%28%
3、全水份:mt≤8%
4、含硫量:鶶≤0、7%
5、焦渣特性:25
6、灰份:鶤ad≤24%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kcal/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x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kg5500kcal/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kg5800kcal/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kcal/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
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开户行及帐号:
20xx年x月x日
煤炭销售合同 篇4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____
签 订 地 点:______________
使 用 说 明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均适用本文本。
2、购销双方应按照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3、在严格遵守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内文本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未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
煤炭购销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税 号: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税 号: 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煤炭购销数量
1.1煤炭购销总量 _________吨。
1.2本合同执行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分品种、数量煤炭购销表
发站煤种小计 1月2月 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总计
考虑到生产、运输等条件会发生改变,在表格中可不约定分煤种月度数量,仅约定月度总量。
1.3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总量不超过 %的,应提前 日将调整的数量、供货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月度数量调整不超过 %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数量超过 %,另行签订合同。
2、煤炭品种、质量
2.1 品种质量约定
甲乙双方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的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下表。
品种质量明细表
品种名称全水 灰分挥发分 全硫发热量 粘结指数胶质层厚度哈氏可磨指数
mt %aar %var %st,ar % qnet,ar(kcal/kg)g值y值hgi
2.2有害元素约定
2.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g/g
汞含量(hgd)≤0.600g/g
氯含量(cld)≤0.300%
2.2.2炼焦用煤
砷含量(asd)≤35g/g
汞含量(hgd)≤0.250g/g
磷含量(pd)≤0.100%
氯含量(cld)≤0.150%
2.2.3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g/g
汞含量(hgd)≤0.250g/g
磷含量(pd)≤0.050%
2.2.4成型煤
砷含量(asd)≤35g/g
汞含量(hgd)≤0.250g/g
3、合同价格
3.1基准价格为 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下同)。
3.2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它因素调整价
3.3合同结算价格:
3.3.1出厂价
3.3.2到厂价
3.3.3离岸价
3.3.4到岸价
3.4质量价格调整
3.4.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 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 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500kcal/kg的,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 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500kcal/kg的,买受人可以拒收。
3.4.2硫分(干燥基全硫)
实际交货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0.01%,价格降低 元/吨;每降低0.01%,价格增加 元/吨。
3.4.3灰分(干燥剂灰分)
实际交货灰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增加0.1%,价格降低 元/吨;每减少0.1%,价格提高 元/吨。
3.4.4水分(收到基全水)
实际交货水分超过合同约定 %的,每超过1%,扣 吨。
3.4.5其它指标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超出约定范围但未超出国家标准的,可相应调减价格;超出国家标准的,拒绝收货。
3.5其它因素价格调整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式:
(场地自提、发站交货、到站交货、中转港场地交货、离岸平仓交货、到达港交货,任选一种)
4.3收货人
4.3.1名称:
4.3.2地点:
4.3.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4物权转移
4.4.1甲方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完成交货,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4.2甲方将煤炭交给乙方指定的承运人,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1公路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车点汽车衡计量。
5.2铁路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发运矿点(站)或甲方轨道衡计量。
5.3装船离岸平仓交货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船港船舶水尺计重。
5.4其它
6、质量确认
6.1公路及铁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数据为基础。
6.2水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6.3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6.3.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2干燥基全硫,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3干燥基灰分,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4收到基全水,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7、纠纷处理
7.1数量纠纷
7.1.1合理损耗的约定
公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5%。
铁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2%。
水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5%。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
经过两次以上铁路或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仍按一次计算。
7.1.2乙方发现亏吨,应在 日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逾期甲方可不再受理。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 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乙方意见。
公路运输亏吨计量以乙方实际过磅煤炭数量为依据。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铁路到站轨道衡计量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7.2质量纠纷
7.2.1火车、汽车等运输方式交货
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发热量热值偏差在± kcal/kg以内,则按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结果结算,如偏差超出± kcal/kg,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 kcal/kg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复检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复检提议方承担。
7.2.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质量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如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 日内申请复检,复检方由双方共同确认,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8.运输
8.1公路直达运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承运方。
8.2铁路直达运输,由甲方请车。
8.3海上运输
8.3.1由乙方指定承运单位的,乙方应在装船前 日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船港前 日通报甲方船期动态。
8.3.2由甲方指定承运单位的,甲方应在 日前向乙方提供装船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 日通知乙方船期动态。
8.3.3装、卸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9、结算与支付
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按双方商定的 利率(年、月、日)贴息。
9.1到站交货
9.1.1甲、乙双方约定 (每周、每旬、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1.2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1.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9.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9.2.1甲、乙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 个工作日内送达。
9.2.2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甲、乙双方在 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2.3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乙方应在煤炭交收后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 %支付相应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支付余款。
10、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甲方逾期交付超过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铁路运输流向制约、运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乙方采取拒接、拖延付款等方式致使甲方煤炭不能按时出库,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天数和应支付的货款总额按日 %交纳滞纳金。
10.4乙方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超过付款期限日仍未付款,甲方有权停止发运煤炭,停止执行。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12、争议解决
12.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中止而引起的争议、纠纷,应在60天内协商解决。逾期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3、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
14、信息告知
甲、乙双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对方。
15、其他约定事项
15.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认可。
15.2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5.3甲、乙双方确认的电子文件应视为有效合同。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保留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法人签字(章): 法人签字(章):
日期: 日期:
煤炭销售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1.甲方向乙方保证所供煤炭为新疆三道岭驻安北转运站的原煤。
2.煤价:350元/吨,含税票。
3.乙方向甲方付现金或提前给甲方公司帐户打款,甲方确认无误后给乙方发货。
4.争议解决: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在本协议达成的原则基础上以补充条款的方式达成共识,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补充条款:
(1)若因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影响到煤价变动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不可抗力: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