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详细阐述了合同制定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包括项目范围、施工质量、进度安排及费用结算等方面。它旨在为工程项目的顺利执行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工程施工合同 篇1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为确保地板辐射采暖工程的正常施工,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利互惠、严守信誉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建设单位:
3、 工程地点: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 工程承包范围:
6、 工程施工内容:
二、 材料质量及配置标准
1、 地暖管道:采用pe-rt管,管壁厚度以施工图为准,如建设方变更的则以建设方变更为准,采暖管道品牌由建设方指定。
2、 分集水器、保温材料、钢丝网:以施工蓝图为准,如建设方变更的则以建设方变更为准,品牌由建设方指定。
3、 管道密度、间距等技术指标依据甲方认可的设计图纸。地暖管道采用单层下置钢丝网片固定。
4、 上述提及的材料质量及配置标准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xx j365-20xx)》及甲方约定的要求。
5、 按甲方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地暖管道的施工。
三、工期
在具备施工条件下,自甲方发出书面进场通知另给予15天材料生产运输时间后90天完成施工任务。如遇以下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连续停水或停电8小时以上。
2、非乙方原因甲方要求临时停工的。
3、修改设计方案或增加工程量。
4、总包方或其它原因不能逐日提供一层工作面时。 5、其它原因导致已敷设保压管道,在检验合格后24小时内无法隐蔽覆盖面积500m2以上的。
6、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
鉴于铜制分集水器容易丢失,在具备防盗条件(门窗安装完毕)后提前15天通知安装分集水器,并由掌握钥匙一方负责保护。
四、工程质量:合格
五、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
2、工程款支付:
(1) 合同签订生效后,人员\材料进工地5个工作日内,预付总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
(2) 其余款项按工程月进度的90%付款。地暖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5%,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两个采暖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六、甲方责任
1、签订合同时向乙方提供全套图纸(包括变更)及有关文件。
2、出现变更设计时,提前7个工作日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配合地暖施工和土建施工的协调工作。
4、配合总包单位、监理监督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中间验收、变更签证及地暖施工完工验收并签字。
5、负责协调并提供乙方现场施工所需水、电及材料堆放场地和工人住宿场所,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6、地暖工程完工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将决算30日内审批完毕。
七、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地板辐射采暖施工。客厅、卧室、书房、餐厅温度18°c.卫生间20°c须辅助采暖。
2、乙方的材料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xx j 3645-20xx)》及甲方约定的要求,并应甲方要求提供工程施工材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入场时需经监理方、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乙方在施工期间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的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自负。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职业健康管理目标做好管理工作过。
4、乙方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服从甲方、监理和总包方的统一管理,遵纪守法和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工人进场前切实进行安全教育,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地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5、乙方必须在入场施工前7个工作日,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6、施工期间与其他施工单位紧密配合、积极协调。
7、乙方有专人负责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严格按照甲方环境方针和环境管理目标进行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8、对该分项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
八、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管材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先予以维修,同时请当地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属乙方材料、施工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乙方原因的地暖工程维修,乙方收取维修材料费用及试压人工费150元。甲方联系不到乙方或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两日内不派人维修,甲方有权直接委托他人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或第三方协调。当事双方不愿协调或协调无效可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结算款项后,保修条款终止。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
十一、其它约定
1、有本合同内容未包含的其它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年月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址:1.3 承包范围:居室面积:_____ m2、居室间数:___ __
1.4 工程内容:(附设计图及工程预算表)
1.5 承包方式:
1.6 工期:年月日开工,于月_ 日竣工。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1.8 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70%(即元)工程款,油漆工进场施工后或( ),再付25%(即____ 元)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5%(即元)工程款。
1.9 工程保修期一年。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全部腾或部分腾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出的房屋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并与乙方签定协议。
2.2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3 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
2.4 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施工时间。
2.5 如确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作好现场保护、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组织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必要时与甲方审定认可。
3.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作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3.3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作好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处理好由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4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5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工期
4.1 甲方要求此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措施的费用。
4.2 因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工期顺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影响工期不能按期竣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3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停工4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5.1 工程以效果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的内容为依据,以《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暂行规定》为质量评定标准。
5.2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检查,乙方可自行检查,甲方予以承认。
5.3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4 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变更
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取得联系,在确认变更后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凡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有材料设备表,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2天内,结清尾款。
第九天 安全生产和防火
9.1 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9.2 乙方在施工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作规范》。
9.3 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或做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作规程,消防法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9.4 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作规矩、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误工所造成的损失,每拖期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2‰支付滞纳金。
10.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总造价的2‰违约金。 10.3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5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0.6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过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0.7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中止,甲方应补偿乙方前期产生费用及合同总造价3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衣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建筑装饰协会申请调解。
11.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通过仲裁委员会会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如果因工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可以提出更换工人。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13.2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附件
14.1 效果图纸
14.2 工程预算表
14.3 其他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单位: 单位: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3
合同编号:88618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房、
消防主机、消火栓、防排烟、防火卷帘等系统。
二、承包范围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检测以及资料。
三、安全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范施工,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四、交工验收
甲方负责整个工程的报验手续,乙方配合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以及消防检测公司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
五、合同金额
1、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合作的方针,共同协商关于
消防工程的相关事宜,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
2、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各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
六、其他约定
1、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服从甲方统一协调管理及监理方的管理。
2、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
七、配合、管理费中包括以下配合内容:
提供垂直运输、脚手架、提供施工以及调试水电、设备安装后孔洞的修补。
八、乙方必须配备具备有资质证书的资料员、负责施工现场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且必须保证资料真实、齐全、同步。
如甲方抽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与工程不同步,将对乙方给予经济处罚,乙方对整个项目的资料应设专人归档整理。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审定单、现场签证单位应一式四份,同时交予甲方两份,监理方、承包人各留一份。甲方分包的工程,资料部分由分包单位整理后提供给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十日内,乙方负责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一套。否则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处罚。
九、付款方式
1、本工程计价方式采取清单报价,根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后的图纸工程量为准,计价标准参照20xx版《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及当季度南阳市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以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
2、本工程不计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措施费。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由甲方协调,分包方承担,协调不成由甲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性规定变化,按新的法令、法规和规定执行。
3、消防施工安装人工费以69元每人工工日基础上上浮10%,计入决算。
4、该合同由乙方全额垫资,3%让利,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以及消防检测公司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17%,剩余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无条件退还给乙方。
十、1、原材料采购由甲方认质量,认品牌,乙方负责采购。
2、乙方采购材料必须符合图纸设计和标准要求,各种证件和质验报告齐全,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使用。必要的抽检费用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提供。无论甲方是否抽检,如果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民事责任,均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承担。
3、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运出工地现场。逾期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处理,造成的损失和甲方清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工程保修:保修期为1年。
十二、在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3日以上发放工人工资并赔付一定的经济损失。
十三、乙方委派_同志为工地代表,具体履行本合同。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承包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4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
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承担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国家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计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
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论。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
(1)内容之确定;
(2)内容之可能;
(3)内容之合法;
(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
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高低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须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
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下文将详细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一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以及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工程施工合同 篇5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甲方将钢筋分项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所有的钢筋加工制作和安装项目,包括各种预埋件、砼垫块、马凳筋的制安,设计变更工程量。
第三条承包方式
1、本合同以包工不包料、包质量达到优良样板工程标准、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的方式承包。
2、包小型工具、扎线、制作机具安装及材料施工现场内的水平、垂直运输。
第四条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量按设计图纸及实际完成量计算,其他项目工程量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计算方法进行。
1、±0.00以下工程(包括地下室及基础)钢筋加工制作单价元/吨,安装绑扎单价元/吨。
2、±0.00以上工程钢筋加工制作单价元/吨,安装绑扎单价元/吨。
3、柱及剪力墙竖筋电渣压力焊或机械接头按元/个。
4、预应力钢丝制作、安装、张拉单价元/吨。
5、工地记时工按30元/工日计算,9小时为一个工日,发生时必须在24小时内由施工员签发“签工单”,经后勤主管、主管施工员和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超过规定时间不予以认证。
第五条付款方式
1、生活费支付按每天实际开工人数每人支付15元/天。
2、工程进度款每月30日前由各班组自行计算本班组实际完成工作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70%支付,并扣除已借支的生活费及施工中违章的罚款。
3、分部分项工程做完工人全部退场,甲方支付85%的工程款。
4、工程经政府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5、达不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结算30%,余70%作为赔偿给甲方。
6、结算程序:
(1)每月底结算当月28日前的工作量,乙方根据主管施工员签证的分项工程验收单、现场质检证质量等级、下道工序施工主管签字接收,经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工程部结算核定,总经理签字同意后,项目部在下月十五日左右予以支付。
(2)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天内提出竣工结算,送甲方审核,办理结算。
7、本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制,包括员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工作服用品、工人保险费、工作服、病假药费、回家差旅费等各种补贴以及停电、停水、雨天停工、节目补助等费用,不再给乙方任何补贴。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三天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造价的%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无息返还。
第七条工期
1、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工作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
2、根据项目经理部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的时间、期限,保证按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
3、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的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甲、乙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八条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达到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标准。
2、乙方必须按现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本工程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__)、《钢筋加工制作安装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图纸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方对工程的质量要求。
3、钢筋加工、安装质量要求符合的规定。具体质量要求如下:
(1)、钢筋加工:钢筋加工的形状、净尺寸允许偏差±10mm,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允许偏差±10mm,箍筋内净尺寸允许偏差±5mm。
(2)钢筋安装工程:钢筋网长宽允许偏差±10mm,网眼尺寸允许偏差±20mm,绑扎;钢筋骨架,长允许偏差±10mm,宽、高允许偏差±5mm,受力钢筋:间距允许偏差±10mm;排距允许偏差±5mm,保护层厚度:基础宽允许偏差±10mm,柱宽、梁允许偏差±5mm,板、墙宽允许偏差±3mm,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允许偏差±20mm,钢筋弯起点位置允许偏差20mm,预埋件: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水平高差允许偏差+3,0mm,预埋螺栓:+10,0mm,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2mm。
(3)超过上述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第九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技术指导,对乙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乙方按合同和规范组织施工。
2、负责提供进场参加施工人员的住宿床位及集体食堂饭菜(向乙方收取合理的费用),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住宿条件。
3、协助办理有关证件、购买保险等业务,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要派专业人员组织乙方员工进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培训。开工前,施工技术、安全、文明施工主要负责人组织乙方员工学习公司有关纪律制度,未经过施工技术交底的员工一律不能进入工地施工。
5、在开工前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道路),接通水、电源,移交临时场地。同时向乙方提交完整的施工(安装)图纸与说明书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各份;地质勘探资料份。
6、提供现场水电接点、材料堆放点及临时设施。
7、基坑的地下管路,如煤气管、水管等,开工前应在施工图中标明。
8、甲方根据工程量及工程仓库要求保证材料供应到施工现场(材料运至现场50米内,但不提供塔吊运输),提供施工必要的机械设备,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转,如逾期供应材料、设备,从逾期______天次日起,按拖延天数顺延工期。
9、甲方应及时审定乙方的开料单。
10、甲方因故需变更设计时,应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
11、负责按合同规定同乙方办理结算手续。
(二)、乙方责任:
1、工作态度方面:
(1)尊重和服从建设、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拒绝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指挥,严重影响甲方的组织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每次罚款100元。顶撞监理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每次罚款元。
(2)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全天候在施工现场管理,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必须委托代理人并引至给现场管理责任人会面选定。(留联系电话以便工作,离开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及身体、技术素质。经批准进场的工人进场时须持有效证件,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证,并附花名册一式二份、班组与工人签订的内部责任合同;未签订班组内部责任合同,罚班组长每人50元。
(4)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撤离和更换施工人员,以保证本组技术实力和队伍的稳定性,如随意更换施工人员,罚款元/次,因此而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单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5)乙方承包的任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给第三方。如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6)爱惜甲方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承担本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与保管。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和工具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施工质量方面:按《钢筋加工制作安装质量验收规范》和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
(1)钢筋表面污垢清理不干净,每处罚款50元。
(2)每发现一处露筋,罚款200元。
(3)每次浇捣混凝土梁、板、柱的时候,必须派专人跟班调整钢筋,必须保证混凝土浇灌后的钢筋质量。如未及时修整,影响工程质量每次罚200元。
(4)钢筋绑扎安装经抽检达不到规范要求,每次罚款100元。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质量要求施工,如经质检员及施工员验收不合格的,罚款元/次。
(6)钢筋制安质量要求,以市质检站、监理单位及甲方工程师签证达优良等级为准,不能出现返工现象,因现场验收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应赔偿因返工造成的材料和人工损失,并罚款500元。
(7)每一道工序须经甲方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否则罚款
元/次。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与说明书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的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如未及时提出罚款元/次,并由此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在天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乙方在三天内无条件退场,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10)隐蔽工程在隐蔽前______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工程竣工后,应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三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另绘竣工图。
3、材料使用方面:按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和合同规定的损耗标准使用材料,节约材料,不得造成人为浪费和超标准损耗,承担浪费材料的责任。
(1)未按指定位置堆放材料或乱堆乱放,加工现场管理混乱,成品料无标牌和标记,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不允许用粗钢筋作梁底保护层垫块,发现一处罚款20元。
(3)按配合比配料,在使用材料中,每次需要分割材料时,必须经过现场施工员同意后方可锯料,否则罚款元/次。
(4)施工中,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审定的开料单进行开料,不能浪费材料,如发现擅自开料,罚款元/次。
(5)未按经审核批准的下料单下料,下多料、下错料,人为地造成材料损失出现1.0m以上钢筋浪费,发现一条罚款20元。
(6)如确有浪费的材料但不加以利用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每天务必做到工完场清,否则罚款100元,且负责支付甲方派零杂工的工资费用。
4、工程节点进度管理: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按甲方规定的节点完成施工任务,承担因延误工期的责任。
(1)在开工前天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设备、劳动力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审定,施工进度每日报公司:日报(当晚7点交)周报(当周星期二交)。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2)应按时完成规定的节点进度,保证整个工程按计划进行,工程节点进度每拖延一天,必须在下节点提前一天完成,月进度按施工任务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总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
(3)应按进度和工程量做好劳动力计划,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劳动力不足影响工程进度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每次罚款200元。
5、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安全施工,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承担因违章作业、违章操作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工伤事故责任。
(1)每个工人入场时,都必须签订安全教育记录卡,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少签订一名罚班组长20元。
(2)自觉接受甲方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卡上签字,严格本班组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少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一名罚班组长20元。
(3)不准私拉电线用电,宿舍内私拉电线每次罚50元,用电炉取暖、做饭每次罚50元。
(4)做好防火工作,严禁在现场私自动火,否则罚款元/次。
(5)禁止乱动施工现场一切电器设备,需使用电器时,需由电工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如擅自使用电器设备,发现一次罚款元。如违章操作发生触电、火灾及其他事故,乙方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6)楼层清理杂物时,严禁从楼层上往下倒建筑垃圾,如发现从楼层上直接往下抛掷杂物者,每次罚款100元。且负责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费用。
6、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必须文明施工文明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管理的制度,达到“广州市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1)上班时间不得穿拖鞋,如着拖鞋进场作业,罚款元/次。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罚款元/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事故,乙方负主要责任。不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罚款元/次(工人戴黄色安全帽、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
(3)工人进场时统一佩戴甲方配制的工作卡,如发现未戴者罚款元/次。丢失需重配时按50元工本费收取。
(4)工人进场时必须穿甲方指定的工作服,如发现穿便服者罚款元/次。
(5)就餐时应按顺序排队,如插队的罚款元/次。
(6)严禁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元。
(7)故意损坏水龙头的,除照价赔偿外,罚款元/次。
(8)严禁拆除公共设施,否则罚款元/次。
(9)严禁在宿舍内私自间隔,否则罚款元/次。
(10)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违者罚款200~20__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11)未经甲方允许,施工现场严禁带小孩等无关人员进入或住宿,违者罚款100元,同时罚款该班长100元。
(12)不得做违反国家法律的事情,违法者押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其他
1、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或签字):乙方(盖章或签字):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