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同》约定了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服务内容、费用、保密责任等条款,旨在保障委托人在法律事务中的权益,确保律师提供专业咨询和代理服务,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律师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意聘请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为其设立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业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律师、_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具体办理。
二、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2.1 参与设计公司成立方案;
2.2 就公司成立过程中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3 起草与公司设立有关的法律文件,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协议等;
2.4 根据需要提供书面的律师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2.5 完成与公司登记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服务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起至公司设立登记完成之日止。
四、收费
4.1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小时支付委托律师费。_________律师的小时费率为_________元/小时,_________律师的小时费率为_________元/小时。
4.2 律师费的支付:甲方应于乙方每工作满15小时结算并支付律师费。乙方帐户________________。
4.3 因办理设立公司而发生之差旅费、通讯费及政府的财政收费由甲方负责支付。
五、乙方责任
5.1 承办律师必须依法行事,认真负责,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2 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内容。
5.3 在服务过程中,对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一切受托内容和受托成果承担保密义务,但甲方同意乙方以某种方式公开的除外。
5.4 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度,以便加强合作。
六、甲方责任
6.1 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6.2 为项目完成所需,对乙方提出的在资料、人员等方面的合理要求予以满足。
6.3 对乙方完成项目的方式,承担保密义务。
七、本合同之修改须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 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合同 篇2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单位地址电 话
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姓名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常住住址或通讯处
户口所在地 省居委会(村)
居民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说明: 1、本合同不得复写,只能用蓝、黑墨水填写;
2、本合同代签、冒签、涂改无效;
3、本合同需用a3纸张双面打印使用,装订使用需加盖骑缝章;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为。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 工作地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该岗位(工种)无(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无(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乙方的同意,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乙方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1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基本工资约定为 元/月,加班费、补贴、津贴等 元/月。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如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名称为 ,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件。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 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支付乙方的应发工资,不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标准,并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工资基数,按温劳社劳薪[20xx]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若乙方不愿办理社会保险,不得事后依此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同时向甲方出具说明。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免费提供中、晚餐;
2、免费提供住宿。
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方因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1.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乙方加班,乙方自愿加班;2. 甲方根据甲乙双方认同的绩效考核办法每月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考核奖金;
2、甲方已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由于本人户籍不在本地等原因,本人强烈要求对其他保险不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对于本合同第十六条内容,本人不予执行。(乙方亲自写)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需诉讼,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十二、其 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在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条款即行废止,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 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合同 篇3
地址: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 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委托方)
乙 方: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受委托方)
委托方因与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一、二审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个人稳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重大过错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但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1、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
(1)代理费为
(2)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 万元;
(3)余下的代理费待案件审结后 一次性收取
2、乙方银行:中国 银行
开户行:中国 银行 支行
账号:
名称: 律师事务??
联系电话: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贵阳市外的差旅费、食宿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报销以有关部门的正式发票为依据,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签署后,如本案因增加诉讼/仲裁请求,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新增部分的律师代理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的;
3、乙方或乙方律师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令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在投保的执业保险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予以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委托事项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2、完成委托事项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裁定、裁决、和解和撤诉等)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终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变更地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到达对方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律师事务??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 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业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诉。
第三条 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时的出勤时间。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时甲方应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给予适当调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调休时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办理相应的调休手续。
第四条 薪资及福利
聘用律师可以选择薪资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以外的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据甲方的经济效益不时修订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
2、乙方年薪将按月分期发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现金/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薪资,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发放。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策,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等。乙方休假应向甲方申请并经批准。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提成工资制
1、乙方的业务创收在____万(这个数字由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万元以内的,薪金提成比例为____%;超过____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____万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____%;(关于提成比例不宜过高,事务所应考虑成本、税务、利润、行业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在乙方提成工资中支;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 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密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下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责,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偿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或帮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自行聘用或帮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师和员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义为甲方现有或曾有的客户,或为与甲方客户相对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了培训,或甲方为乙方向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引进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履行服务期义务。服务期应自乙方培训结束后,或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人才引进手续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年。此时,如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将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服务期中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6、如乙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离职前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发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时,应按其在甲方的连续工作时间,以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一个月工资(注:不到半年折算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_个月医疗期(注:可参照苏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届时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自甲方离职前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5、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务;
(2)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业务和全部工作;
(3)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中列举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资料;
(4)按甲方规定结清所有账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业务或财务事项,或未能及时办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____天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或转所手续。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对本合同理解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根据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在律师协会的主持下,由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律师合同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住??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性质
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
第五条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条入伙
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伙资格;
3、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4、合伙人退伙后,应根据退伙时事务所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12个月内分割其合伙财产,包括该合伙人的投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伙期间事务所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6.参与事务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________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4.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忠实履行事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的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7.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也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2.提议修改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合伙债务,对造成失误、有过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协议;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11.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据上述比例确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具体合伙人人数时,若人数数额的尾数(小数点右边的第一位数字)不足一人,则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人数。
第十六条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应召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
第五章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条主任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在任期内明显不称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被免除职务;
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事务所;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务所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为止。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条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合伙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
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
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条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
4.偿还事务所债务;
5.合伙人分配事务所剩余财产。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